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12月27日九江市第五次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九江市社联。英文译名:Jiuji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JJ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九江市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具有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业务主管职能。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九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所属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依法依规对所属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县(市、区)社联、省级和市级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联系、协调驻市及市属高校社科工作。
2.组织、协调、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促进社科学术交流。
3.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4.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开展对策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5.制定实施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开展市级社会科学课题研究,协调国家级、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6.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表彰全市社会科学先进集体和个人。
7.加强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科学人才培养。
8.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权益。
9.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阐释和普及宣传的图书、期刊、资料等,建好用好社科工作新媒体。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县(市、区)社联,市直有关部门,驻市及市属高校为本会常驻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相关服务。
4.向本会申请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接受并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和帮助。
4.向本会提供社会科学学术信息资料,推荐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优秀社会科学人才。
5.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故退会,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取缔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违反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不按本会指导开展活动的,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九江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选产生。其中,来自基层一线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65%,55岁以下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55%。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由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职责
1.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来自基层一线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70%,每届任期五年,如果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任期相应改变。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申请并报常务理事会研究调整。本会会员退会、注销、被撤销的,所在单位的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4.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来自基层一线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75%,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五年,如果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任期相应改变。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申请并报常务理事会研究调整。本会会员退会、注销、被撤销的,所在单位的常务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兼职和挂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兼职副主席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席主持召开,或者由主席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召开,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2.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3.研究增补、更替、除名理事、常务理事。
4.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或兼职副主席、秘书长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市社联党组研究决定,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2.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经费。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九江市第五次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