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网络的构建,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提高广大公民社科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浓厚氛围,依据《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包括省级科普基地和市级科普基地。省级科普基地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命名、授牌,由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业务指导;市级科普基地由市社联命名并提供业务指导,依托县(市、区)社联、企事业单位、社科类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创建并进行自身管理。基地是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六)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知识;
(八)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基地:
(一)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曲艺演出场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场所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教育场所(包括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培训基地等);
(四)新闻、出版发行单位;
(五)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六)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接受市社联的工作指导,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社会科学普及内容,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基地所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愿意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各项任务,及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声像资料及多媒体应用;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15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社科普及展馆(厅)、社科普及画廊(栏)、社科普及广场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有具体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有专(兼)职的社科普及管理人员。
(四)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保证活动开展,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单位向市社联推荐;
(二)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九江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和规划。建设情况应包括本单位社科普及已有成绩、软硬件条件、人员经费的投入等方面的情况;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与规划包括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建设期限和建设目标以及下一步社科普及重点活动及相关举措,拟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预期效果等。(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七条 市社联将根据推荐情况对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掌握数量,由市社联研究批准命名授牌,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省级科普基地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命名授牌,并接受省、市社联指导。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基地应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示范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正能量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中国经验,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人文素质。基地必须定期在每年的科普周期间配合市社联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经常性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 基地应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公益性原则,并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宣传普及的影响力。
第十条 经营性基地每年视情开放天数,原则上不少于30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00人次;其他基地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各类基地在全省设立的“社科普及周”期间必须对公众免费开放,节假日可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一条 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制作展示社科普及类展板、影视播放、讲座、演出录像、挂图、宣传册、多媒体、3D影视、APP小程序等。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基地之间的交流活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与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社科普及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票价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鼓励社科“人才库”、“智库”专家学者到基地宣讲。
第十五条 配合市社联开展对基地自身和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十六条 及时做好活动的汇报整理工作。基地每年要于11月底之前向市社联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当年的工作总结(上年度12月至当年度11月底),包含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展活动后的小结及图片,及时向市社联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基地的各项活动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社联备案;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基地称号自行中止。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基地的申报受理、评选、考核由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联学会部负责。市级科普基地视情开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发文。所属的县(市、区)社联和对应的主管部门对所在基地实行指导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基地之间可签署共建协议,实施共建共享。
第十九条 基地的考核及奖惩
(一)市社联每年11月底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活动组织、各项活动参与、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基地的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市社联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优秀的基地给予表扬,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社科普及基地。
(三)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采取书面警告、发出整改通知书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等措施:(1)从事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2)基地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有损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3)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省、市作出的其他否决规定;(5)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6)丧失基地申报条件,不能履行基地职责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市社联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