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维护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下简称“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建设与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遵守学会章程,立足九江,服务九江,发展九江,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为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学会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须由发起人按有关法规和市社联、市民政局相关规定,向市社联提交申请书(申请所需材料见附件1),经市社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并批复后,方可着手开展筹备工作;同时须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并经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市社联及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学会,须在正式召开成立代表大会前至少1个月向市社联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学会组织机构须及时向市民政局、市社联办理登记、注册、备案合法手续(备案所需材料见附件2)。
第六条 学会登记的事项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联提出申请,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时需提供材料及表格(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第七条 学会注销登记,须先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向市社联提出申请;经市社联党组会议研究审查同意后,在市社联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审计清算组织,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示审计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经市社联批准,学会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对“空壳”学会、“僵尸”学会、“影子”学会市社联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学会在“整改通知书”下达3个月后向市社联上报整改结果,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学会,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建议撤销该学会,其它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只能在本级本地域,不能跨地域,名称也不得出现某某地域分会),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报经市社联审查,经同意后向市社联报备。学会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联审查同意,再由市社联指导学会和相关部门审计清算,并出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履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手续,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九条 学会按照市民政局文件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向市社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年检所需材料见附件3),出具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单。经市社联初审同意后送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并回送一份年检报告供市社联学会部备案。连续两年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学会,由市社联审查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学会在“整改通知书”下达3个月后向市社联上报整改结果,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学会,报市民政局同意予以撤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十条 学会制订或修订章程,须将草案事先报市社联初审,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15日内经市社联复审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供理论支撑和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学会的党建工作由学会党组织负责;中共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行业综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联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对所属各学会的党建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进行个别指导,组织相互交流。按照中共九江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两新”工委)的要求开展“双强六好”创星活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必须成立党支部,学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市社联行业党委指导和管理,市社联行业综合党委接受市社联党组和市委“两新”工委领导,学会党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市社联行业综合党委征求学会挂靠单位党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后进行批复。对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
(一)按照《党章》要求,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符合组建条件的,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有书记或者副书记、委员,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及经费。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照要求组建联合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有效组织主题党日活动。重视党员队伍建设,有适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发展党员有计划,注重党员的培养和发展。
(二)及时完成市社联行业综合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党建基础保障全面提升。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实现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标准化。
(四)开展党的基层组织“三化”建设。“三化”建设即党的基层组织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党建工作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
(一)学会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
(二)凡专业人员入会,一般应具有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人员入会,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凡吸收单位会员,应是与学会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或有助于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
(四)学会须按照章程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会员应及时进行严肃的处理。
(五)学会必须有具体的办公地址和实质的专职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学会工作开展有序,资料保存良好。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会应遵循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换届工作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市社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成员数按照学会的《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四)理事名单及简历须报市社联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学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不遵守《章程》的会员予以谈话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数按照学会的《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三)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会理事会决定,报市社联备案。
(四)学会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会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会须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主要精力和财力用于学术、科研活动,完成市社联及挂靠单位下达的学术、科研活动任务,学会制定的学术、科研活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须按规定报市社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会要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的普及、宣传和专业培训工作,应注重社会效果,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并将有关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市社联备案。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精神执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把好关口,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严格做到“四个不得”:
(一)不得从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类活动;
(二)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
(四)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等活动。
各单位举办上述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举办单位必须提前15日内报市社联同意,对涉及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还必须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会须定期向市社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先(提前15天)向市社联报告。主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活动,须事先报经市社联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述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会将批准件抄报市社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需要和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无偿或有偿的咨询服务工作,学会的咨询服务工作须遵守有关法规和市社联有关规章。
第二十四条 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事先报市社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和本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联备案。学会对所办报刊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方向,努力提高质量。学会报刊和出版物以及学会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报送市社联。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倡开展慈善公益和扶贫济困等社会活动。
第六章 精神文明创建
第二十七条 学会应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武装、志愿服务、道德引领及实践养成。
(一)理论武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有益的读书活动,提升会员的文明素养;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志愿服务:弘扬雷锋精神,积极开展并参与交通疏导、环境整治、便民服务等志愿者服务行动。
(三)道德引领:挖掘先进典型,组织道德讲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诵道德经典;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帮企、扶贫、济困、支教等活动;
(四)实践养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传播网络文明,弘扬正能量;宣传宣讲并积极践行《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人事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会领导成员
(一)学会领导成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选举和个别调整须事先征求学会挂靠单位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报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按学会《章程》进行。在职人员和退休领导干部在学会任职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处级干部须经市委组织部门批准同意、厅级干部须经省委组织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任职期内不可取酬,相关工作需要保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法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二)学会领导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学会任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一般应分布在至少3个不相隶属的单位。
(三)学会领导成员的任期和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
(四)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学会其他领导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市社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学会理事会征得本人同意后决定,报市社联备案。
第三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结合学会实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会有关负责人、业务骨干须参加市社联组织的有关专项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须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合法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会员缴纳会费、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不高于“四档”(会员一档、理事一档、副会长一档、会长一档)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有完善的账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经费以及开展学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其挂靠单位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接受市社联组织的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其挂靠单位和市社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其挂靠单位、市社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扶贫济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市社联定期对市属学会进行考核;对有突出成绩的学会和社科工作者推荐参评“双强六好”和优秀社科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必要时,市社联可会同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国家法规;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市社联监督管理;
(三)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原《九江市市属社科类学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
申请成立学会时向市社联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写明拟申请成立学会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附拟任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九江民政网下载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附身份证复印件,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章);
2.拟任秘书长以上人员中,如有退(离)休副厅以上干部需附省委组织部的批复件;副处级以上的干部需附市委组织部的批复件;
3.在职人员任职由本单位同意,并出具审批文件;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申请人凭学会名称核准证明书到银行开户,并进行验资);
6.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会名称核准证明书。
附件2
新成立学会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向市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2、社会团体登记自律承诺书;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5、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理事会成员任职承诺书;
7、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8、社会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0、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11、社会团体党员情况调查表;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3、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情况(首先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
14、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代表大会召开后提供)。
附件3
学会年检时需向市社联提供以下材料
1.市民政局官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2.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
3.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年度工作手册。(未单独建立支部的学会,还需在《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加盖本单位党组或机关党支部印章,如:九江市图书馆学会加盖九江市图书馆党组或机关党支部印章)